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钱某某(2001年出生)的姑父。自2010年夏天至2017年秋天,被害人钱某某读小学三年级至高中二年级。 其间,赵某某违背钱某某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钱某某家中、赵某某家中以及赵某某送钱某某上学所驾驶的私家车上多次强行与被害人钱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加害钱某某亲属相胁迫阻止其告发。 另在2016年1月至2017年秋,赵某某在钱某某家中多次借机强行抚摸被害人钱某某胸部、大腿、外阴,进行猥亵。 由于遭受赵某某性侵害,钱某某多次自伤,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 被告人赵某某以威胁、引诱为手段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的姑父,长达七年的强奸、猥亵行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生理造成极大危害,被害人甚至产生自伤行为和自杀倾向,属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呼吁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多注意观察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学会倾听孩子的话语,对于孩子的异常举动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委托看护时,切莫放松警惕,要对受托人的品行背景予以关注;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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