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林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某、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4000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动前来时的被动提供。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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