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的丈夫是42岁的吴先生。近一年前的这场遭遇,让他至今仍心存恐惧,他的左手掌留下一条长长的疤痕,“现在左手除了小拇指能正常活动,其他四个手指都无法弯曲和伸直,已经留下终身残疾。”他说。 吴先生讲述,2023年7月20日晚,他和弟弟及多名朋友在西昌城区吃完烧烤后,乘朋友车辆回川兴镇一家宾馆休息。“车到宾馆前面不远处,我们发现前方的路被堵,就下车步行前往宾馆。” 吴先生称,在步行前往宾馆途中,看见两名男子正在打一名女子,“后来这名女子跑过来,让我帮她报警,出于好心和善意,我就把手机拿出来打110报警。” “报完警之后,其中一名打人男子就过来问我是不是报警了,我说‘是’。当时他想打我,朋友进行阻止,这个男的就跑了。”吴先生称,过了几分钟,这名男子又回来了,“他冲过来时,我下意识用左手去挡,结果被砍伤。” 医院出院诊断书显示,吴先生的伤口长约9厘米,左手掌开放伤;左手掌浅、深弓断裂;左拇指尺桡侧指固有动脉神经断裂手;第1、2指总动脉神经断裂;左手正中神经断裂等。 吴先生称,他并不认识打人者郭某和宋某,报警时也没认出被打女子是徐女士,“那天,我们一起吃了饭和烧烤,她是其中一个朋友带来的,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当晚下雨,她叫我帮忙报警时,满脸是血,身上到处是泥,完全没认出她。” 44岁的徐女士回忆,当天朋友宋某某邀她聚餐,期间有宋某某的多名朋友参加。当晚11点过,由于下雨,宋某某的三个外地朋友准备回川兴镇一家宾馆休息,“我就开车搭载他在前面带路,他的三个朋友开车跟在后面。” 当晚11时30分许,车辆抵达宾馆门口。“这时,对向来了两个骑电瓶车的男子,其中一男子称车灯晃到他了,对我进行辱骂。”徐女士称,她被这两名男子殴打,是因车辆灯光问题引发。 “是对方先动手,我拉住其中一个男子的衣服,他说我把他的阿玛尼衣服撕烂了,还抓到他的脸,两人就对我进行殴打。”徐女士称,朋友宋某某认识其中一个打人者,所以一直在劝阻。 两名男子对她拳打脚踢10多分钟,宋某某把打人者抱住,叫她赶紧跑,但两人又追上来打她。后来,她挣脱往烧烤区跑,看到之前一起吃烧烤的男子(吴先生),就让他帮忙报警。“一男子还用石头砸我头,后来我失去了意识。” 徐女士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两名男子多次对她进行拳打脚踢,另一男子多次将打人者拉开。她称,阻止打人的正是朋友宋某某。 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载明了徐女士被打和吴先生被砍伤的经过——“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0日23时左右,郭某、宋某酒后分别驾驶电瓶车从川兴农商银行往汉川酒店方向行驶,途中遇到迎面驾车至宾馆的徐女士和宋某某,郭某、宋某认为徐女士驾驶的小车灯光照射影响到二人骑电瓶车,就对徐女士进行辱骂,徐女士下车与二人理论后发生争吵。 宋某用手推徐女士,徐女士倒地时将宋某衣服抓破,郭某、宋某随即对徐女士拳打脚踢,随后用石头将徐女士驾驶的车辆挡风玻璃砸坏,宋某某对郭某、宋某进行劝阻,徐女士往烧烤区跑,郭某、宋某又继续追打徐女士,宋某某再次将二人拉住,徐女士又往公路上跑,郭某、宋某追到公路上将徐女士打倒在地。 这时,吴先生、王某某、吴某某等人步行去宾馆途中,遇见郭某、宋某正在殴打徐女士,三人便劝架并帮忙报警,劝架过程中,吴某某、王某某与郭某、宋某发生撕扯,郭某跑到附近烧烤店找到一菜刀后,返回现场将吴先生的左手砍伤后逃跑,宋某被吴某某、王某某等人抓住,随后吴某某、王某某对宋某进行殴打。 2023年7月31日凌晨,徐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10余天出院。后经西昌市公安局鉴定,其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打人者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书显示,今年40岁的郭某,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仁寿,曾有吸毒史。2018年1月12日,郭某因吸毒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22日,郭某因吸毒被西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今年30岁的宋某,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西昌。 宋某供述,当晚,他和郭某在熊某某家喝完酒回来,各自骑电瓶车回家,“路过酒店门口时,一名女司机开一辆白色小车,还开起远光灯从我们对面开过来,远光灯让我骑车看不见路。”但徐女士在接受采访时称,她当时没开远光灯。 宋某称,“我说了一句‘开得来车不,开什么远光灯?’这时这个女的骂我,然后下车,下来的是两个人,一个是和我同组的村民宋某某,但女的我不认识。” “这个女的和我争执并抓扯起来,我的衣服被扯烂,宋某某一直在中间劝我们,突然这个女的动手打了我一耳光,我也动手打这个女的,郭某也开始动手打她。”宋某说,宋某某上前拉架,他和郭某没理会,继续对女子拳打脚踢,将她打倒在地,“我们两个时不时还用脚踢她,大概打了10多分钟……” 郭某也供述,当晚他骑电瓶车跟在宋某后面,到酒店门口时,宋某和一个女的争执起来,“宋某先推了下她,女的就动手抓扯宋某衣服,将宋某衣服抓烂了,宋某就动手打了这个女的,我也就和宋某一起打她。”
郭某称,他和宋某拿石头将车玻璃砸烂后,宋某某叫女子快跑,他们又追上去打她……
后来,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宋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今年1月15日,西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徐女士、吴先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吴先生以待医疗行为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宋某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追逐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4月11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两人赔偿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共计8207.18元。 案发后,郭某、宋某分别支付2.5万元,共计5万元,用于吴先生医疗费4万元,徐女士医疗费1万元。 张女士称,丈夫吴先生住院106天,一共花费8万元左右,“除了郭某、宋某先期垫付的4万元医疗费,两人及其家属再也没付过一分钱,目前还欠医院3万多元。” 她说,丈夫左手被砍伤后,失去大部分功能,用左手端碗、洗头都不行,左手手指抓一张卫生纸都抓不起来,“现在生活全靠右手,没法干重活,农活全靠我一个人。” 吴先生还表示,住院期间,郭某、宋某家属和朋友还找到他,希望他出具谅解书,但被他拒绝。 对于判决结果,吴先生和徐女士都认为量刑偏轻。徐女士称,此事给她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至今,被打场景仍不时出现在脑海中,挥之不去。“吴先生好心帮我报警却被砍伤,我心里很过意不去,如果他要起诉索赔,我将全力配合。” 张女士称,目前,丈夫吴先生正在准备进行伤残鉴定,下一步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