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发生在重庆市彭水县的悲剧性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悉,肖某在彭水县经营一家独栋共5层的宾馆,其男友谢某常在宾馆帮忙。 为此双方约定施某按每次150元进行违法活动,施某拿出其中50元给肖某作为介绍顾客、场地、盯梢的“报酬”。 事后经警方查明肖某和施某共在其宾馆从事了两次违法活动,为此肖某从施某处获得了100元“报酬”。 2023年2月22日15时许,因有人想嫖娼,肖某通知施某后,施某到宾馆从事违法活动。 期间肖某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给通过微信给施某通风报信,让她“快下来”。 随后嫖客从楼上下来躲避,施某则在惊慌中选择了逃往天台,试图躲避警方的追捕。 事后,肖某联系不上施某,也未报警。直到5天后,谢某才在下水沟凼发现已死亡的施某,随即报警。 同年3月3日,施某的父母与肖某达成调解协议,肖某支付安葬费6万元,施某家人认为有其余赔偿项目,可向法院主张权利。 后经警方鉴定,法院认定事实称,事发时,施某内心害怕,在天台寻找隐蔽地方躲避时不慎摔下掉入下水凼,符合高坠伤死亡。 但没多久,施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谢某及涉事宾馆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1万余元。 家属主张肖某邀约施某从事违法活动,又称有警察查房导致施某慌不择路,事后联系不上施某也未及时报警,肖某存在过错。 宾馆天台有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谢某与肖某共同经营宾馆,应当承担过错。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正常状态下的合法行为,施某为逃避执法上天台躲藏导致事故发生,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加之无充分证据佐证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宾馆不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肖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认为,肖某与施某共谋进行违法活动,共谋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肖某在面临警方检查时向施某通风报信,而施某自行选择上天台导致事故发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肖某的通风报信行为与施某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事发后,肖某虽无法联系上施某,但施某高空坠楼属意外事件,肖某未及时报警的行为也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因而,肖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宾馆无责任,谢某也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施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后,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施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认为,宾馆方作为经营场所,应该对入住人员的安全负责,尤其是在发现警方查房的情况下,更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而有人则认为,施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将所有责任都推给宾馆方。 最后,通过这起悲剧性事件,我们最应该从中吸取的教训,就是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管理,做好普法教育,共同为构建一个更加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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