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以来,陈甲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多次贩卖给陈乙等人。陈乙除转卖给他人外,还伙同汤某将购买的“冰毒”贩卖给陈丙等人,陈丙又和邵某将“冰毒”从张家界市运输到怀化市后转卖给他人。陈戊等人在明知是毒品交易的情况下,仍为陈甲贩卖毒品提供车辆接送帮助。 2022年12月,陈乙在张家界市某高速收费站处将一包假“冰毒”以2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丙,后陈丙发现是假“冰毒”后便要求陈乙退钱,但陈乙仅退还16000元,尚有8000元未退还。 2022年12月,陈甲在张家界市某加油站附近将一包用塑料袋包裹的90克“冰毒”交给甘某保管,甘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将该包裹放在自己的车中,两天后陈甲将“冰毒”取走。 2020年2月份,田某伙同他人以乘坐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和走山路的方式非法偷渡到境外。 2023年1月、2月,王某在其经营的客栈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 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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