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三篇被诉文章系所谓的“吃瓜”营销类文章,涉案言论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王*莉对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的上述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令: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通过涉案微信公众号“瓜田后花园”连续十日向原告陈飞宇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陈飞宇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维权成本共计120000元。【详见:(2023)京0491民初11242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于2024年8月20日生效后,被告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未如期履行判决内容,陈飞宇先生遂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申请程序。本案于2024年10月8日正式进入执行审理程序,目前法院已将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京0491执2429号】。 鉴于合肥小小莉公司、王*莉拒不履行致歉义务,法院已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同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本律师事务所将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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