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6号,两人相约骑电动车,还各自带着自家的宠物狗。
他们把自己的宠物狗放在各自车子的踏板处,且均未提前做好安全固定措施。
A某发现后,可能是害怕狗咬到他,于是边向前骑车边回头张望,看狗是否追上他。
不知不觉中,他就加快了骑车的速度。
一瞬间,A某与家人就阴阳两隔。
事发后,A某的家人报了警。
一般电动车的速度规定为15km到20km每小时,这是电动车最安全的速度。A某的车差不多超出了二倍的速度,可想而知,当时的速度有多快了。
家人认为首先B某的狗是大型犬,A某一定是被吓懵了,才把油门加到了最大。
他之所以开这么快,一定与B某的狗有关系,而且被追的时候B某没有加以制止。
如果没有这条狗的追击,A某就不会回头张望,意外或许就不会发生。可以说,狗是导致他死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但是B某觉得,狗去追A某不是为了咬人,而且也追不上他。
A某是自己没有尽到谨慎注意驾驶义务并超速驾驶,才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于A某。
首先,大家要先明白一点。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骑电动车出行时,不得牵引动物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因此,B某与A某在未做足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将宠物狗放在踏板上,均在一定的过错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狗主人也有责任,但是他的狗只是在后面追,并没有咬到A某。
而致使A某死的主要原因是死者的车速过快,他自身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判决出来之后,网友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大多数人都认为对狗的责任划分太少了。
因为如果没有那条狗的狂追,那么意外就不会发生。主要指责任应该是狗,那么狗主人最少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
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始终是理性的,假设性的东西不足以支撑判决。
而且每个人始终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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