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男方母亲郑女士的说法,2017年她便给儿子买好了婚房,买房和装修一共花了40万,房本写了儿子的名字,作为儿子的婚前财产。 谈婚论嫁阶段,女孩问男方房本能否加上她的名字?按照郑女士的话,当时她是婉拒了的。“我儿子当时跟我商量,我说再走走再看嘛,你们俩谈得好的话,结婚一年后给她加上也行。” 同年5月1日,席某某与女友举办订婚宴,郑女士给了女方10万彩礼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另外10万彩礼则等到正式婚礼时再给。此外,郑女士一家承诺,两人结婚一年后,房本加上女方名字。 5月2日,女方举办回门宴,当天下午两人发生性关系,当晚女方控告男方强奸。 但今天二审宣判结果出炉后,本案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现实情况与男方母亲描述的大有出入。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 经审理查明,女方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 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除已经认定事实的强奸罪外,本案还牵扯到财务问题,网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情况是否属实?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 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 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 为了实质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二审法院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上述款物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此外,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男方父亲则表示,“拒绝和解,儿子进去将近2年了,没有和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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