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公开了该
案件的审理详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其
身心健康遭受
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
行为导致,应
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
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
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
存在过错。
另外,张某提供的
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
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
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张某主张的
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
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张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
9年10月1日19时许,
厦门地铁1号线官任站内,男子滕某包内带了瓶可乐,在安检口处被
工作人员检测出。当安检人员提出“将瓶中可乐试喝一口”的
规定安检要求时,男子拒绝安检,并强行冲进闸机。安检人员及
辅警多次进行
劝阻,男子由于
近日工作生活不顺心,心情不好,所以把辅警人员顶进了闸机口。后来看工作人员较多,男子说放弃携带可乐,随后迅速
乘地铁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乘客拒绝安检强行闯关,
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终,
警方对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民法典明确规定
地铁站、火车站、机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交通运输部
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
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在交通
工具上
发生恶性
事件,空间非常有限,难以及时疏散降低伤害,所以安检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经营管理者能够采取的可能是最有效果的预防手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乘客应当尽可能理解并配合。
广州地铁
此前也
发文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
进入大型
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乘客们如果有携带液体,可以提前将包里的
水杯等液体或者饮料拿出来,交给工作人员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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