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不可遏的赵某和
妻子立即跑去贾某家要说法,没想到对方却一口
否认。
赵某
要求调监控,贾某一再推诿,称
不会操作,于是他们便报了警。
“我
感觉他喝了一些酒,但
他的神志比较清楚,交谈时都很正常。”赵某称,后来,贾某的妻子
到场,边扇他脸边说“你都犯了几次毛病了,还不改……”。
但奇怪的是,第二天(10月30日)下午,便有中间人找到他,希望赔偿
2万元,让不要再继续追究了......
到了第三天(10月31日)上午9时,赵某就收到尉氏县
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书
显示:10月29日晚9时许,商店店主贾某对前来
购买商品的A某实施猥亵,决定对贾某以猥亵行政
拘留9日。
对此,受害者家属
表示十分不解,明明有清晰的
视频证据,
为何只拘留不到十天?
对此,记者从该地政府
部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贾某确系
单位的工作人员,但
不是公务员,具体还
需要查询,“他确实是
我们单位的职工,但不是领导,这两年他都没在单位上过班,他被抽到其他单位了。”记者询问是否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对方未
回应。
据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猥亵他人的行政处罚,划分了
两个基本档次:一档是“有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
故意裸露
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另一档是“猥亵智力
残疾人、
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对照相关法律条款,
警方在第一档区间内从上限,对贾某民处以9日的治安处罚,似乎也算得上于法有据。
该负责人还表示猥亵整个过程不是
持续的,并非一二十分钟,而是几分钟。
关于贾某是否有前科
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在查案系统查询,
没有发现相似前科,其本人也没
承认,也没有其他报警,故他们没能核实。
视频显示,
两人(受害人A某和贾某)在超市说话,然后贾某搂抱、亲了
孩子几下。
根据《刑法》,猥亵行为要入“刑”,所
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应当高于行政
违法。
在本案中,由于被害人
已经年满14周岁,故而主要看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而该罪最大的特征和要件,便是“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即带有暴力色彩。
对受害人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危害。据赵某透露,事发后孩子不吃不喝,已经重度
抑郁虽然家属这两个要求从重处罚的理由,在法律层面暂时有点难以成立。
但在大多数人看来,未成年人遭猥亵,多半是熟人作案,如果不给予严厉的惩罚,施害者可能会有恃无恐,所以才希望在可能的范围内,把板子打得重一些,让施害者长长记性,不敢再将黑手伸向其他孩子。
何况,
这位贾某,还可能有前科,更应在合理范围内从中处罚。
当地若要公众相信“行拘9日”合理合法,就要给出更
全面的
调查和更详细的说明,证明这一处罚经得起考验。
当然,重要的,还是基于案件本身给受害者带去的伤害
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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