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手术刚做完,小霜就起诉离婚,声称不想再继续这段婚姻了。 对于小霜的要求,男方小亚是同意的,他答应离婚,但是高额彩礼又该如何处理? 要求女方退钱的话,可对方毕竟做了流产手术;如果不追究这笔钱,小亚又心有不甘,这笔钱对自己家来说并不是小数目。 3月份认识,5月份结婚,7月份怀孕后马上就流产起诉离婚,然后18万彩礼就没了,这事男方肯定接受不了。 纠结之间,小亚提出反诉,要求女方返还18.6万元的彩礼。 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判决小霜与小亚离婚,但是18.6万元的彩礼归女方不予返还。 小亚不服提出上诉,终于等到了二审判决,依旧与一审判决一致,法院维持原判,小霜不需要返还彩礼。 女方为小亚怀孕并流产了一个孩子,但小亚还是执着于要求对方将所有彩礼退回,这是有原因的,他认为小霜是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婚姻不是她的目标,彩礼才是。 小亚知道小霜是离异女子,但他后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的调查审理才知道,在此之前小霜已经有过六段婚姻了。 在结婚前,小霜已经与六名男子成为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有些举办了婚礼,有些是登记结婚,每一段婚姻她都索要了高额的彩礼。 更为一致的情节是,小霜的每段婚姻都是在结婚后短期内怀孕又打胎,继而离婚,彩礼大多被其收入囊中。 除了物证,还有人证。小霜2011年结婚时嫁给了一个黄姓男子,小亚请来了小霜的原公公,也就是黄某的父亲出庭作证,其证明小霜当年收取高昂彩礼后与儿子黄某办理婚礼,半年内结婚怀孕打胎离婚。 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组建家庭并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给付的,否则即违背给付彩礼方的真实意思,彩礼理应返还。 小亚与小霜的婚姻仅维持了4个月左右,小霜自行流产后即起诉离婚。 鉴于小霜与小黄也是采取同样的方式短期内结婚、怀孕、人工流产、离婚,并结合小霜还与他人存在收取彩礼后短时间内离婚的情形,可认定小霜并无与小亚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小霜所收小亚的彩礼应当返还,但鉴于小霜怀孕并流产等事实,遂判决小霜返还小亚10万元彩礼。 7段婚姻、闹上法庭,最终还是拿下了近半数的彩礼,不知惯用这个套路的小霜会就此收手吗?借婚姻牟利的行为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亵渎,也是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你如何评价小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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