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晚,演员杜旭东为“给缅北电诈犯之子录视频祝寿”道歉。 此前,香港演员曹查理在个人账号发布视频,就为缅北电诈头目庆生致歉。 曹查理称,他去年8月份从加拿大回来,回来的时候什么都没有,“经理人发这个东西过来的时候,我说为什么这个有点像江湖上面的对白,我就跟他说我不想拍了。他说没事啊,很多明星都有拍,于是我就拍了”。 曹查理称,经理人把这个视频放在哪里他并不知道,很多明星都是为了钱,自己也是为了钱才会去拍这个视频,“因为我要生活,要吃饭,所以没有办法”。 据公开资料,曹查理1950年出生,系中国香港演员,曾参演《82家房客》《警察故事》。 据中新社国是直通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表示:“庆生属于对他人的祝愿行为,其性质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由于其并未产生实际的法益侵害,因此也未触犯刑法及相关细则”。即便是明星收费录制此类视频,也只是正常民事交易。 但是,如果视频中的明星对“苍胜科技”从事的电诈等违法业务知情,则可能涉嫌违法。 常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要主张这些明星网红违法,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比如,需要证据证明其所祝愿对象为犯罪集团头目本人,而非与其重名的其他人。视频中有明星提到祝福“苍胜科技总经理”,这种情形,庆生视频便可成为证据。如果有证据补充证明该明星对“苍胜科技”为电诈集团的性质“明知”,则可能涉嫌违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也表示,如果明星明知相关企业的违法性质还为其公开祝福,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 张明表示:“对于明星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录制祝福视频,目前缺乏监管,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他强调,明星具有巨大的公众影响力,应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倘若买方从事违法行为,明星的祝福则会起到为违法行为进行美化、掩护以及推波助澜的作用。倘若明知对方从事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此类服务,则涉嫌构成共同违法或者犯罪。他呼吁明星谨慎为之,既要对社会负责,也要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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