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4日11时许,苏某带黎某在琼海市某镇做完核酸检测后,驾驶电动车载黎某到镇上散心。当日11时40分许,两人路过喷泉音乐广场附近时,黎某称想要小便,苏某停车并将其带到河边绿化带旁,见黎某不知寻找隐蔽处而欲在草坪随地小便,苏某顿觉气恼并深感自身不幸,再度产生带女儿一起寻死的念头。 苏某遂带黎某途经小路到河边,并将黎某推下河岸,意图致其落入河中溺亡,但黎某落在河水约1米深的淤泥地里。见状,苏某令黎某在该地小便,又让其脱下内裤到深处的河水中清洗。黎某在清洗裤子时发生溺水挣扎,苏某在岸上目睹全过程未予施救。待黎某不动后,苏某下河将黎某拖至河边,确认其死亡后,苏某为黎某穿上内裤,并将其脸清洗干净。 之后,苏某尝试自杀未果。当日18时许,苏某回家告知丈夫说黎某掉入河里溺亡并让家人去收尸,丈夫闻讯后通知其他家属并随苏某赶到现场。堂哥认为此事可疑,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苏某知道他人报警后并未逃离现场,后被出警民警带回调查。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智力残疾女儿的生命,致一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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