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中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 《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小杜于入职时申报为已婚,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他已于2017年12月离婚。 因此,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
仲裁裁决如下: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杜虽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协议,但他的婚姻关系变化系离婚,即可能与他存在特殊关系的利益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他离婚的状态不会与其任职产生相关利益冲突。 故公司以小杜未申报其婚姻变动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依据。小杜要求公司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一、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
二、公司无需支付小杜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要求小杜立即主动报备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的变化,但小杜系离婚,客观上并未增加小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杜的上述情况变化,加重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或劳动合同义务。 故公司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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