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永:近年来,随着国内体育比赛活动的蓬勃发展,假球、赌球、黑哨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愈发严重,与操纵体育比赛相关联的案件频发,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体育竞技的公平性,严重破坏了体育管理秩序,严重侵蚀了体育强国建设根基。亟需下大力气解决体育领域中存在的操纵比赛及相关的贿赂、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问题和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为建设体育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记者:如今操纵体育比赛现象形式多样,呈现哪些特征?
一是操纵体育比赛范围的扩大化。目前,除了公众较为关注的足球、篮球等项目外,台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电竞、信鸽等项目也逐渐开始有操纵比赛案件发生。 二是操纵体育比赛主体的团伙化。操纵比赛的参与主体涉及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以及体育官员、体育经纪人、赛场工作人员等。他们之间相互分工、协作配合、内外勾结、串通作案。 三是操纵体育比赛方式的多样化。以足球项目为例,比赛结果已不再是操纵的唯一方式,一些比赛中红黄牌的数量、先发阵容的名单,点球的人选等都开始成为操纵比赛的方式。 四是操纵体育比赛形式的隐蔽化。一些参与操纵比赛的人员精心设计操纵过程,为操纵行为披上“技术性”“专业性”外衣,以符合比赛规则为幌子掩饰、混淆、掩盖操纵行为,呈现出更强的伪装性、隐蔽性。
刘国永:首先严重破坏了体育比赛的公平机制。体育比赛预先被非法操纵将使得体育的公平、公正受到质疑,导致公信力严重受损。 其次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民族精神。体育是展示国家软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平台,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重要手段,能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精神力量。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将导致国家形象贬损和民族精神不振。 第三扰乱了体育市场秩序。体育产业已成为我国第三产业重要一部分。操纵体育比赛严重扰乱体育市场管理秩序,阻碍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体育产业发展产生破坏力和侵蚀力。 第四侵害了投资者和观赛者的合法权益。操纵体育比赛会导致不公平竞争,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导致付费观赛者的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记者: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操纵比赛行为有何处罚?是否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可能? 刘国永:目前我国刑法中缺乏专门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实践中多以贿赂、赌博相紧密联系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赌博罪等传统罪名定罪处罚。上述传统罪名存在无法实现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完全评价问题。 世界多个国家均有专门针对操纵比赛行为的立法规定,如今国内体育比赛活动日益增多,操纵比赛现象频发,建议我国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全方位打击,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和体育管理秩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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