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3月28日,店方向红星新闻表示,她至今不认可“非法行医”的认定,认为自己开的是“采耳店”,“巨额”罚款对她来说过重,根本交不起。3月29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回应红星新闻,该案中,涉事店铺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大众理解的一般性的普通“采耳”行为,因此“非法行医”的认定无误,罚款的裁量并未从重,是按“一般情形”的下限处罚。 事件发生: “采耳店”被认定非法行医 未缴11万罚款后,再被加罚11万 41岁的李女士是宜宾市叙州区人,此前打过临工,为照顾儿子读书,曾在宜宾城区租店卖菜数年。 她称,她在2022年四五月间从网上看到信息,并去陕西总店学习后,签协议投入5万元加盟“天泰通耳健康中心”和购买产品。但目前她无法提供加盟协议,《授权书》显示,2022年8月28日,陕西天泰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康堂)为公司合作伙伴,允许其使用公司“天泰通”品牌商标进行宣传销售,期限一年。 运康堂正是李女士投资开办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2022年8月25日,她在宜宾城区岷江西路某小区一楼注册成立运康堂,经营范围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和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 她说,从加盟到租店装修,投入的10余万元都是借来的,2023年3月9日正式开业。店内除了她,还有两人,业务是为顾客“掏耳朵,疏通经络和按摩”,还有体验式销售医疗器械。 李女士记得,2023年3月21日有人到店称他们非法行医后,第二天早上,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和市场监管部门上门调查。对此,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陈敏称,这是因为接到了匿名举报电话。 随即,运康堂关了门,李女士在3个月后退租。她记不清运营期间的营业额具体数额,称“估计有一两千元”。 2023年6月19日,翠屏区卫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运康堂自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对运康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还表示,罚款需在15日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但李女士既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2023年12月19日,翠屏区卫健局发出《催告书》,除催缴此前的11.2万元罚没款外,加处罚款11万元,理由是运康堂未履行此前的处罚决定。 在运康堂逾期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后,翠屏区卫健局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今年3月22日,该案在法院举行了听证。
店家质疑: 不认可“非法行医”认定 认为罚款太重,且“过罚不当” 今年3月28日,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李女士仍不认可“非法行医”的认定和“巨额”罚款。她认为,自己开的是采耳店,医疗器械也是体验式销售,“没用药,没打针,也没输液”。她此前并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以为自己关门不做了,应该就没事了。直到看到罚款数额,她感觉“天都塌下来了”。 她说,被催告后,她曾到卫健部门进行说明,称开店的钱都是借来的,交不起如此高的罚款。为此,卫健部门让她去开具一份困难证明,以申请减免加处的罚款,但她此前未能开到证明,手写的一份又未获认可。
“如果(知道)这是医疗,我不会做,我也不懂法……”她说,自己曾在和卫健部门沟通时表示,如罚款在她承受范围内,“比如几千块钱,去打工都把罚款交了。”但过重的处罚对她来说,实在承受不起。她认为,即使自己违法了,也是不知情。 听证阶段,她找了代理律师。其代理律师胡磊认为,即使承认运康堂“非法行医”,也存在“过罚不当”的问题。相比违法所得,罚款太高,处罚金额较其他地区明显偏重。《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胡磊看来,该处罚没有考虑“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违反“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 胡磊还介绍,听证会上,李女士方面对卫健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提出了异议。他还向红星新闻记者发来李女士的答辩词。 其中,在处罚程序方面,李女士一方认为,卫健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时,案件集体合议等早于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实质剥夺了她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同时处罚机关未履行法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等,程序违法。 在事实认定方面,李女士一方认为,处罚决定中认定违法所得为2000元,但据微信支付记录,认定接受非法诊疗服务的顾客仅向她支付500元;在案的《咨询登记表》则注明当天拟收取“患者”1930元。为此,在无客观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卫健部门按最高值2000元作为违法所得进行罚没,属认定事实不清。 此外,处罚决定未准确认定运康堂及李女士等人的“诊疗”行为,违法事实并不明确,在案证据中的内部过程性程序文书不能作为实施最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事实认定基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卫健部门不得作出处罚决定。李女士方面还认为,卫健部门裁量结果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处罚结果畸重。 为此,对于翠屏区卫健局的执行请求,李女士一方希望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部门回应: 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将进行复查复核,依法作出处理
针对李女士一方的质疑,今年3月29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陈敏接受红星新闻采访,予以了回应。
陈敏介绍,执法人员调查运康堂店内3人及一名顾客发现,李女士作为运康堂负责人,主要负责宣传推广。李女士的丈夫胡某负责接待顾客,利用小可视设备等检查顾客耳道情况,后在一张咨询登记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内窥镜检测后的“耳道红肿”“霉菌感染”等情况,以及“外用+口服+古方+血(穴)位”的结论方案。最后,再由员工刘某使用云刀等工具为顾客进行处理,将“天泰通滴耳液”的医疗器械滴入耳内。胡某在接诊过程中,是按疗程给顾客计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药品、器械、手术等方式对疾病作出判断,再进行缓解疾病的治疗,就是法定的诊疗活动。”为此,陈敏表示,运康堂在判断顾客疾病后,又针对性使用了医疗器械,这符合诊疗活动的定义,是一种行医行为,并非简单的“采耳”。而胡某等人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运康堂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认定运康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即“非法行医”。 陈敏介绍,目前,医疗行业内的两部主要法律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医师法》。执法部门在处理运康堂时,依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就是处理机构无证。从严格执法来说,非法行医的胡某还要被处理,就是机构和个人“双处”。未依据《医师法》再处理胡某,也考虑了李女士一家人的经济条件,把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结合起来。 关于违法所得认定,陈敏回应称,执法人员调查时,咨询单上标明了顾客分两天各付1000元,顾客称付了2000元,胡某也承认收了2000元,互相印证,故认定违法所得为2000元。 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最低就是(罚款)5万元。”陈敏介绍,裁量上,他们并未按从重情形处理运康堂,而是按一般情形裁量的。
此外,在李女士提出经济困难时,他们在执法过程的沟通中也告知了救济途径,即提交相应困难证明可延期、分期缴纳罚款。但直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女士也未提交任何能认可的困难证明。 相关处罚决定书中也载明,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规定,运康堂的违法行为既无从中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又无从轻、减轻裁量的情形,故按照一般情形,罚款应在11万元至15.5万元之间进行裁量。 “在一般情形中,我们是按下限进行处罚的。”陈敏表示,加处罚款也是因为运康堂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的,但加罚不能超过此前罚款,所以加处罚款为11万元。 关于李女士一方辩称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陈敏介绍,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后,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李女士一方“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的辩解,陈敏表示,“非法行医”不在四川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的清单中。他们还认为,“非法行医”不能认定为轻微违法,因为“非法行医”是严重危害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很大。因此,该案不适用“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 至于李女士提出其他地方同类型案例罚款金额更低的疑问,陈敏说,这与各地裁量规则、个案具体案情差异等因素有关,可比性不强。 为此,陈敏表示,针对李女士的运康堂的行政处罚,是依法查处、依法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权行使正确。 3月31日下午,该案有了最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获悉,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该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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