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乡村医生上门为失足女看病,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获刑,媒体:判决不应远离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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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宗陈年旧案在网络引发了广泛讨论。案情并不复杂,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平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方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无证乡村医生上门为失足女看病,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获刑,媒体:判决不应远离人心 新闻 社会 无证 乡村医生 上门 为失足 女看病 涉嫌 协助组织 卖淫获刑 第1张
此案在网络舆论场被简化为“赤脚医生因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而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从常理——而非法理上分析,这的确是一个极富争议社会议题。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哪怕冯某某并不具备医生资质,他也因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而在当地成为事实上的“医者”。他为非失足妇女看病并未被追究“非法行医”,而是以“协助组织卖淫”获罪。这背后是否说明,失足妇女就无权获得就医,或“赤脚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首先应确认对方的职业和身份
显然,这有违常理,更背离公众对医疗行为的基本认知。争议由此而起,实在意料之中。作为多数共识,应肯定所有人包括失足妇女在内,均有平等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医者也有不因就诊者身份而拒绝诊疗的义务。
回到法理分析上来。刑法上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冯某某既未“招募”,亦未“运送”,两级法院认为冯某某罪名成立,应该是将他上门给失足妇女看病,视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冯某某只是因为懂得医疗知识,临时被邀请去治疗,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医生的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
另有法律界人士称,“只有在该医者明知对方为失足妇女,而相对固定提供医疗服务,并从性交易收入中抽成,才构成犯罪”。这些解读并未击中问题的靶心,同时也有误导公众之嫌。因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个独立的罪名,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如系卖淫组织成员,或固定提供医疗服务并按一定比例从组织卖淫中获取收益,这妥妥就是组织卖淫罪的嫌犯,而非“协助组织卖淫罪”所要究责的范围。
回到法律和事实中来,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因此,构成此罪需要满足“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提供了协助”这两个条件。在冯某某一案中,“上门看病”的源起是“2008年的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突然找来称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他去看看”。雇主说是“服务员”,医者不去追问也是常态。而据《南方周末》《潇湘晨报》等媒体的报道:时间久了,冯某某也猜到这个表面按摩洗脚的店,应该从事的“不正当行业”,但他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2011年5月底,冯某某被警方抓捕。
基于这些新闻事实(而非法律事实),尚难以判断冯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个人认为,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冯某某是否“明知”,而是上门看病是否构成对“组织卖淫”的“协助”。不是所有与失足妇女发生社会关系的人,都要出刑入罪。比如,卖淫场所楼下的快餐店,很可能经常为失足妇女送餐;旁边美容院,也很可能时常接待这些失足妇女前来消费。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关键应看行为人的行为“看病、做饭、美甲、美发等等”,是失足妇女的“生活必需”,还是组织卖淫的“工作必需”。刑法上列举的“招募”“运送”,明显均与“组织卖淫”紧密相关。不“招募”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组织卖淫都无法进行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出刑入罪不应泛化。司法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尤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既要保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又要尊重和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对于涉及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如医疗)的案件,应当仔细审查行为的主、客观要件及社会危害,避免将正常的公共服务行为纳入打击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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