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不是关联了
女儿的
QQ号,郭丽
怎么也
不会想到,年仅
9岁的
女儿小敏会被
多人“隔空猥亵”。“隔空猥亵”这个概念,也是她生平第一次听说。心头被震惊、愤怒、不甘所萦绕,郭丽决定要“讨回公道”,也希望能让
更多孩童避免被伤害。
“你想看。”8月12日上午,郭丽的关联QQ号收到
这样三个字,被关联者是她9岁的女儿小敏,她点了进去,
聊天记录让她难以置信。
对方是一个昵称为“浅笑心柔”、性别设置为女、年龄设置为
20岁的
网友,前一晚7点29分,“浅笑心柔”给小敏拨打了时长3分32秒的
视频电话,接着又发了一段18秒的
色情视频……
12日中午,郭丽赶回家,问女儿在视频电话里
看到了什么,小敏说什么都没看到,“我当时还比较平静,
没有打骂她。”当晚,郭丽报了警。
民警告知需联系网安查询,让她回家等待。
小敏使用的是一部辅助
完成作业的旧
手机。郭丽记得,8月上旬的某天晚上,女儿操作学英语的
APP时,学着学着就把声音关掉了,“我想看她到底在干什么,她就拼命
抢手机
不让我看。”
郭丽告诉记者,她
最终在隐藏会话里
发现,有6个网友向小敏发送过粗俗色情的文字消息,小敏向其中
两人发了自己私密部位的小视频。小敏解释说,之所以给他们发,是想交朋友。
“浅笑心柔”的手机号属地
显示为
内蒙古鄂尔多斯。郭丽打了两遍后对方接通——“你的QQ叫浅笑心柔对吧?”“嗯。”一个男声回答。“你给我女儿发什么呢,你一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发色情视频是吧?!”听到这里,对方挂断了电话。
之后,郭丽在公共社交平台
发布了此事。晚上,郭丽接到
内蒙古鄂尔多斯
警察的电话,告诉她已找到“浅笑心柔”,
其为一名40多岁的中年
男子,警方请她协助
调查,收集发送相关证据,并让她去户籍所在地
派出所做
笔录。8月18日,她拿到当地
派出所带有“被人猥亵”
字样的报警回执单。8月30日,她拿到
公安局于24日开具的立案告知书,案由为“被猥亵”。
郭丽通过女儿小敏
事件才第一次听说“隔空猥亵”这个词。郭丽说,自己和小敏的
父亲已分开多年,“父亲”角色就此从小敏的生活中消失。
为了保护女儿,郭丽从
孩子很小的
时候就开始给她读性教育绘本、讲相关案例,她想不明白,收到视频和被诱导发送视频的时候,女儿
为什么不会害怕,为什么不跟她说。
9月5日,记者就办案进展致电警方,鄂尔多斯办案民警
回应正在进一步固定证据。9月6日,郭丽户籍所在地警方
表示,因
网络作案相对隐蔽,案件
仍在调查中。
早在2018年,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
身体接触猥亵
行为视同线下
犯罪的追诉原则。
202
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
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
侵害犯罪
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今年
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
权益的网络犯罪,如
针对通过网络
聊天胁迫
女童自拍裸照上传的行为,2018年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至今已起诉
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犯罪1000多人。
作为多起案件主审法官的张华指出,尽管
被告人与被害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但
我国《刑法》中
规定的猥亵行为
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自我实施猥亵。猥亵行为一旦通过网络实施,侵害面更广,更
严重侵犯被害人的
身心健康和人格
尊严,具有极大
社会危害性。
张华表示,视觉也会让大脑产生生理反应,
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当时可能不以为意,但
成长以后,
童年的
经历会对其性观念、性心理等
造成直接冲击,有碍身心健康发展。“
有的被害人情绪外露,受害后即有应激性创伤。有的则内向不易发觉,
建议家长通过专业的心理评估来衡量孩子是否
受到精神伤害。”
张华提示,若被告人受到
刑事追究,被害人监护人可向法院起诉
要求行为人进行心理诊疗费
以及人格权等
损害赔偿;在要求物质损害赔偿的同时,并不影响以《民法典》规定
获得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家长还可以通过观察孩子的学习注意力有无变化、
成绩有无起落、对性方面的关注和认知程度有无改变等,来侧面判断。
中国性学会
家庭性教育分会副主任委员胡珍分析,孩子不愿主动告知遭遇隔空猥亵,与孩子
曾经受过的家庭、社会的不当性教育有直接
关系:性是不好的、是羞耻的、是不学好的。
胡珍归纳了隔空猥亵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的四种衍生性伤害:
一,若遭遇得到负面评价,孩子将对
父母或
老师产生疏离;
四,
还未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即
认为无人知晓、自己的身体也没被真实触摸,甚至收了对方钱财,久而久之难以形成被侵害的意识。
胡珍指出,隔空猥亵已然
发生就是
性侵,家庭和
学校要用孩子听得懂的语言反复澄清“没有碰到就不
受伤害”“没有
反抗就不算伤害”这
两个误区。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
违法犯罪行为。
隔空猥亵虽然没有物理接触,但利用网络
强迫1
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视频等都会构成性侵害。
未成年人因害怕、羞耻或被威胁无力反抗等,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狡辩的“自愿发生”,且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年满16周岁,实施隔空猥亵的,则达到定罪条件,但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学校:
加强网络教育引导和
普法宣传,
幼儿园、中
小学校可以通过正规系统的教材让儿童充分了解到性安全保护的科学知识。
父母:提高孩子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平日多关注孩子手机的使
用情况,引导孩子正
确认识电子
产品的用途和
工具属性。
未成年人:提高防范侵害的意识,对网络上的
陌生人提高警惕,坚决
拒绝透露个人
信息和隐私图像,困惑时及时寻求老师和父母的帮助。
网络运营方:应根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