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马某某(另案处理)以国内不便买毒为由,请周某代购毒品。周某遂在其所在国家购毒后,通过快递邮寄给境内的马某某,自此开启走私毒品之路。 去年5月至7月,周某在境外先后6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快递邮寄给境内买家,赚取毒资。为躲避海关监管,周某藏毒方式五花八门:起初采取较传统走私手段,将毒品夹藏于罐装米糊、挖空的笔记本或女士内衣中邮寄入境。随着走私毒品次数增多,其藏毒手段升级,在其中两次交易中,将毒品溶于水后,装进胶原蛋白口服液的瓶子中邮寄。 去年7月,周某朋友称有新产品邀请周某“品尝”,周某欣然同意。但因周某已回国,便指使境外他人将10克毒品采用溶于口服液后邮寄至其境内住所。周某签收包裹时被抓获,警方起获毒品,并扣押了其用于吸毒的5个玻璃弯管和1个塑料软管等。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国内买家纷纷落网。经称量、鉴定,周某6次共计走私毒品92.17克。 法官提示:近几年,北京四中院已审结多起走私毒品入境案件,多数被告人习惯于其所在国家相对宽松的毒品政策,从而走上吸毒、贩毒的不法之路,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损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我国对毒品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采取雷霆手段严打涉毒犯罪。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只要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哪怕0.1克也构成犯罪。 如今毒品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但再隐蔽的犯罪也终将被识破,广大群众应珍爱生命,拒绝一切类型毒品侵蚀,谨防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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