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4年2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拒收且邮寄至你单位被退回,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以及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综执建罚决字〔2022〕3-2号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部县惠民路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综执建罚决字〔202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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