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系国内领先的全息显示技术与服务供应商,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全息显示设备和提供广泛的全息显示服务。原告受案外人委托创作涉案3D动画,是上述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多个电商平台将涉案作品用于产品销售宣传,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主营业务与原告属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将涉案作品用于产品宣传,吸引客户并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实施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并在公开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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