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份寄予美好祝福的习俗却变了味,渐渐偏离本意,随之而引发的奇葩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 结婚时男方给女方50万彩礼,结婚1年半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诉请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遗憾的是,两人结婚才一年半感情就出现了问题。随着矛盾越来越难以化解,2022年7月,李某向法院诉请离婚。 对此,胡某觉得离婚没有问题。但他表示自己虽然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可两人婚后由于矛盾重重基本没有共同生活。 鉴于这点,胡某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一类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结婚彩礼。 对于胡某的要求,李某有不同意见。她称婚后自己购买生活用品基本都寄往胡某的家庭地址。 另,根据双方的聊天可知李某一直住在胡某家中,双方婚后一直有共同生活,胡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过一次离婚诉讼,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感情已彻底破裂。 对胡某主张的彩礼部分,法院认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亦有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不长,且没有夫妻之实,故判决准予胡某、李某离婚,李某向胡某返还彩礼32万元。 有些人认为不合理,表面看起来似乎问题不大,实则有很多漏洞:比如怎么判定两人没有夫妻之实?这个没有夫妻之实是谁导致的?要是男方导致,女方就不用担责啊!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返还部分彩礼的依据是根据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有同居生活,但没有夫妻之实”表明双方虽然缔结婚姻,但夫妻感情并不牢固,没有婚姻之实,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便可离婚,感情好坏是判定离婚以及彩礼退还考量的主要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原本是代表着美好祝愿的彩礼,却变成了矛盾摩擦的风暴眼,令人不解。 希望所有人能明白:婚姻家庭的幸福并非由彩礼的高低决定,适当数额的彩礼可以成为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更关键的是要重视家庭成员之间彼此的关爱,对家庭责任的承担,积极主动的沟通交流,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 健康婚姻不仅靠物质基础,更应靠意气相投、相濡以沫,才能抗击生活中的风风雨雨,“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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