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李某某亲属李大仁称,李某某父亲和爷爷已去世、母亲已改嫁,案发前跟随奶奶生活,就读于祁东县一中学,家庭生活困难。李大仁曾短暂担任过李某某的监护人。 得知情况后,李大仁回忆称对李某国有印象:
“镇上一个开摩的”。
李大仁表示,李某某家里离中学有一定距离,家里人经常会让她自己坐车去学校。 后来,李大仁在李某某的手机里发现了和李某国的聊天记录,发现李某国以开摩的载李某某上下学为契机,接近李某某。
“他就是打好的算盘”。
而两人相熟之后,李某国曾给李某某买了一部二手vivo手机和一个电话手表,以此拉近关系。期间,他还多次邀请李某某到李某国家里。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前四次陈述中称被李某国猥亵,直到第五次才陈述与李某国发生性关系。 李大仁称,在他的鼓励下,侄孙女李某某才终于说出被强奸的事情。
“一开始她不敢说,怕被家里人骂,说出去不好听”。
2024年5月,在李某国家中,李某某第一次被李某国强奸,案发时李某某刚满14周岁(2010年2月生)。 6月,李某国威胁不去就将两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李某某被迫来到李某国家中,再次被强奸。
另判决书显示,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国犯强奸罪,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赔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李某国并未承认强奸罪名。 李某国辩护人则为其做无罪辩护称,李某某前四次在侦查机关均陈述未和李某国发生性关系,后四次陈述李某国对其实施强奸系被其亲戚逼迫所述等。 5月20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律师表示,若性侵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年满14周岁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在量刑幅度内,原则上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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