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被告人王铭晖担任宜宾市委书记后,在推进相关高速公路项目决策和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铭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铭晖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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