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封杀”后
20
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
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
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制作电视剧
提供相关策划服务,
包括项目落地执行、内容与
品牌策划、
艺人挑选、项目营销策划等。
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
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
合同履行中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均应向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关
双方合作具体
细节,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详细约定。
另外,上海郑爽影视文化
工作室系个人独资
企业,成立于20
13年12月2日,投资人为郑爽。201
7年11月23日,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经核准
注销。
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
其中双方约定,如因乙方艺人参与
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
新闻出版局或
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
期间,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支付合计3050万元,付款用途均注明
涉案影视剧服务费。
201
5年12月28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又与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授权该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的独占
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五年,约定有授权费金额;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如授权内容主要创作人员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
行为导致授权内容无法按约定期限在
互联网传播,深圳
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2016年2月,深圳某公司分两笔支付了2520万元。
2016年2月5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许可某广播电视台使用涉案电视
连续剧及其著作权,某广播电视台下属公司成为该剧投资方之一,投资比例5%,许可使用费合计7700万元;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除应返还
全部许可使用费外还应支付约定许可使用费总额100%的
违约金。
杭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受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
专项审计
报告》,载明涉案电视剧项目已收到五家投资方相关投资,截至2020年12月,所
发生费用均已签订合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在已支出的项目费用中,演员劳务费占比达三分之二。
然而,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
申请发行许可时,郑爽却已被“封杀”。
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认为,郑爽作为
知名公众人物,其劣迹行为已
造成极其广泛且恶劣的
社会影响,依据广电总局
相关通知,郑爽作为主创人员出演的电视剧
已经无法上映。
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并于2017年注销,其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投资人郑爽承担。
因此诉至松江法院,要求
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郑爽辩称,合同已经因履行完毕及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而权利义务终止,涉案的电视剧制作
完成后未能上映亦非自己
原因造成,且自己并非“劣迹失德艺人”,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无权依据“
媒体审判”所形成的错误事实主张郑爽的违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可其在
境外代孕的事实,无论其是否违法,均系规避
我国监管,
不符合被告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无论其是否存在“弃养”事实,均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劣迹,而被告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由税务部门作出认定、处罚。根据广电总局相关文件
通知,因被告劣迹、违法行为,其作为
主演的电视剧实际无法上映、传播,客观上被告已被“封杀”,也应被“封杀”,原告因此按约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合理合法。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参照影视作品制作
成本认定实际发生损失,并结合与电视台、
视频网站等已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标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由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相应合同义务由其投资人即郑爽承担。
据此,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
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7月,据
显示,郑爽及其个人独资的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新增限制
消费令,申请人为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尚晖影视为郑爽主演《绝密者》出品公司。
据风险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及两工作室已因上述案件
被强制执行约1.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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