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道德守则》
规定:“IT资源不得用于处理、发送、检索、访问、
显示、存储、打印或
发布涉及欺诈、
骚扰、威胁、
违法、种族主义、有性倾向的、淫秽、
恐吓、诽谤或其他与职业环境不符的材料和
信息。”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
包括但不限于)情形之一的,即为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
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使用公司电脑或公司
网络等IT环境登录
非法网站,或其它不符合公司
价值观的网站,如
色情网站、
猥亵儿童网站和含有种族歧视及
暴力内容的网站的。”
2020年2月,公司发现并指出,林某在
工作时间使用公司电脑登录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商业道德手册》和《员工手册》,有违
社会道德并
涉嫌违法,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并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
而林某
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
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09074.64元。仲裁委认为,公司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
对于仲裁委裁决表示不服,随后提
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林某使用公司电脑在工作时间浏览相关不良网站、图片的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正常工作,并给公司
网络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林某虽不予认可,但未
提供证据予以
反驳,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074.64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接到此案后分析认为,本案
争议焦点为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
关系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
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各类材料
以及《商业道德手册》《员工手册》等证据可知,在林某保管、使用公司电脑
期间存在浏览国外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网站的记录,且
部分浏览时间处于工作时间,其行为确实可能会影响正常工作,并给公司网络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且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有相应依据,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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