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普及,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主体。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突破1.91亿。《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2023)》显示,受调查的未成年人在近半年内有过上网行为,互联网普及率几近饱和,显著高于76.4%的全国互联网普及率。未成年人主要网络使用行为集中在娱乐、学习和社交,使用短视频类应用软件的未成年人比例高达六成。互联网在飞速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未成年人面临违法和不良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诸多风险。从2020年1月到2023年9月,检察机关已起诉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达1.16万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社会发展的时代命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制度性解决。 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6年11月通过的《网络安全法》中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规定;2017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拉开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立法的序幕;2019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加的“网络保护”专章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行业主管部门也纷纷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制建设。2019年3月,广电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并于2021年10月修订。2021年11月,文旅部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旅部、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等。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化,将多年的管理实践经验法制化,逐步构建起常态化、流程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管理模式和治理机制,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法治环境。 第一,明确广电主管部门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体制重要组成部门。监管体制是法律实施和执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键环节。《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同共治的管理体制,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公安、新闻出版、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承担相应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条例》从法律责任层面明确了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还强调了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明确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二,强化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管理。《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倡优和惩劣并举。 一是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信息。 二是明确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范围,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三是针对网络欺凌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四是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提示管理制度,对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第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强化平台“守门人”责任。《条例》设置网络沉迷防治专章,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便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条例》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还提出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设置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等6项特殊义务要求。
第四,丰富法治治理手段,增强法规威慑力。《条例》坚持立法协同,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并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例如,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已有制度,加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相衔接,提高了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司法保护。 坚持依法治理,多种治理手段并举。《条例》不仅规定了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也规定了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大大增强了视听领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规政策的权威力和执行力。与《广播电视条例》《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相比,《条例》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规定了从业禁入制度。例如,罚责最高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仅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娱乐和社交的主要平台,网络视听内容正在对青少年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产生深远影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做好未成年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新空间。视听行业承担着培育时代新人的重要职责使命,必须发挥优秀视听内容在价值引导方面的指向带动作用,以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把视听平台打造成年轻一代文化价值引领的主阵地,把“育新人”的政治要求落实到视听节目创作传播与管理各个方面。 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创作规划和引导,推动未成年人节目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科普宣传相结合,与AIGC、虚拟现实、短视频、沉浸式体验等视听新技术相结合,增强制作备案和发行许可等制度对节目的价值引导作用,优化优秀少儿节目扶持项目、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等节目扶持政策的牵引导向作用,提升未成年人精品节目供给力,确保优质内容成为未成年人节目内容池绝对主体。 深入推进“清朗”“净网”“护苗”等专项治理,开展短视频、网络直播、微短剧等内容合规业务合规系列专项行动,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乱象“露头就打”,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压紧压实平台责任,引导平台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在未成年人节目创作购买播出各个环节充分体现“网络未保”政策,采用技术手段防范短视频沉迷,严格把好网络信息“入口关”。 《条例》对未成年人网络服务各个环节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推动视听行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走向新阶段。主管部门要提高行业法规政策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协同性、衔接性,积极推动涉及未成年人节目管理的规制修订工作,将防网络沉迷、防网络欺凌、从业禁入等法条具体化,调整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类型,细化青少年模式在不同年龄段时长、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完善视听领域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审核把关,指导行业协会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规范基础上,制订未成年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使先进文化和时代精神充盈视听空间,让未成年人在人生的“拔节孕穗期”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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